裝修工程還尚未竣工驗收發包方就開始擅自投入使用,相信90%以上的承包方都曾碰到過。今天,我們就針對出現此類情況來為大家做些相關問題介紹。 在裝修行業里,個別發包方因為自身太過迫切地追求經濟效益,出現邊裝修邊投入使用的情況,其實這種行為完全不符合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》的相關規定。 裝修建設工程還尚未正式竣工交付便開始投入使用,事實上以工程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的主張權利,法院不予支持。 閱讀到這里,想必作為承包方的你們就一目了然了。 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,建設單位(發包方)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整改,處工程合同價款2%以上4%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: 1)未組織竣工驗收,擅自交付使用的; 2)驗收不合格,擅自交付使用的; 3)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。 以上情況依照當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作為基準參考,涉及的工程面積對應2萬平以下和5萬平以上兩個分水嶺,處罰標準是責令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格的一定比例。